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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
更新時間:2023-12-11 17: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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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人等針對起訴狀的內容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法庭成為人們處理糾紛的重要途徑,大家開庭前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1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情況

  1、20xx年6月20日,雙方自愿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有以下這樣5條約定。

  2、被答辯人租住面積92平方二室二廳的x海大道錦泰大廈11606室,租賃期限從20xx年6月20日起至20x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為人民幣1600元,付款方式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簽訂之日,被答辯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滿后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且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并按期遷出無糾紛時,答辯人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給被答辯人。

  5、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6、甲乙雙方確認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條款的內容及含義,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

  7、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被答辯人違約和違法情況

  8、被答辯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屬于違約和違法行為。

  該租賃合同的終止期限為20xx年6月19日,而被答辯人20x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該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

  9、被答辯人解除租賃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被答辯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是,母親住院,需要回家處理,必須馬上回去,加之資本運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

  但是,被答辯人及其老公和1歲左右的孩子現在又都回來了,而且在銅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證明被答辯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關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10、被答辯人編造謊言欺騙法庭。

  還是20x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幫忙轉租該租賃房屋,并主動把原租賃合同、房屋鑰匙、銀行賬號交給答辯人,答辯人確曾承諾只要房屋能夠轉租出去,押金可以退還,但被答辯人卻欺騙法庭,胡說答辯人口頭承諾無論轉租與否過幾天退還押金,還謊稱答辯人主動收回鑰匙與銀行賬號、租賃合同,這些都是無中生有。

  租賃合同也是被答辯人為了起訴于9月20日主動索回的。

  答辯人退還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轉租出去,現在房屋經過努力未能轉租出去,自然不應當兌現退還押金的承諾。

  11、被答辯人要求退還押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

  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退還押金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是合同期滿后;二是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三是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四是按期遷出無糾紛。

  現在這些條件都沒有具備,合同還在履行期限之內,答辯人沒有退還押金的義務。

  12、答辯人不退還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

  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被答辯人租賃該房屋目的是所謂資本運作,答辯人最近經咨詢才知道,被答辯人實際就是搞傳銷,屬于是應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答辯人理應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

  合同還約定: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辯人依約應當于20x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辯人至今沒有支付,違反了合同約定,答辯人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

  13、 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由于被答辯人明確表示解除租賃合同,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由于被答辯人沒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給答辯人造成未來的這9個月14400元的租金損失,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x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附:證據清單

  具狀人:

  20xx年10月14日

 

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經理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XXXXX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XXX和XXX簽訂的《樓房租賃合同》可知,租賃合同的甲方為XXX,乙方為XXX,在他們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答辯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辯人也并沒有與XXX簽訂該房屋租賃合同。雖然該租賃合同在經過他們雙方簽字后,已經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的當事人,答辯人并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該合同對答辯人不具有約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XXX依據該合同起訴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依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和違約金,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XXX起訴答辯人于法無據,即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二、XXX與XXX之間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

  答辯人自20xx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間從未變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經營酒店造成虧損,為此,委托XXX幫助XXX經營酒店,XXX管理經營酒店是為了要回欠款,并沒有XXX所說的在未經其同意下將所租房屋轉租給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實是錯誤的,請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辯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違約金并無事實依據。

  被答辯人XXX向XXX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所訴房屋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于XXX現使用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XXX主張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無事實依據。

  四、XXX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在租賃合同簽訂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發票時,遭到斷然拒絕,后經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會。在XXX不開具發票的情況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繼續支付租金。因此,XXX不存在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可見,開具發票是XXX的法定義務,XXX必須履行這一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確規定顯然將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當理由”作為抗辯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開具發票是XXX的法定義務,索取發票是XXX的法定權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XXX亦可以依法維護其法定權利,拒絕支付租金。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XXX不開具發票是一種違法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即國家稅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為之,而XXX拒付租金損害的是XXX的利益,當這兩種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首先考慮國家利益,或者兩者必須同時兼顧,不能因為保護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綜上,被告XXX并不構成違約,屬于合法實現自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XXX與XXX之間也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不存在違約行為;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訴求并無事實予以支持,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XX

  XXX 年 CXXX 月 XXX 日

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因與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原告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和出租人,并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符合規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過批準備案,法律規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二、 答辯人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三、 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4

  一、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協議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x月1日簽訂《商業用房租賃協議》一份,協議約定:被答辯人將其位于xx路號沿街商業用房,面積約為90平方租給答辯人使用.

  租期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為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辯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萬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內不變,剩余兩年的房租浮動不得超過前三年每年房租數額的10%。

  合同簽訂當日,答辯人依約向被答辯人支付20xx年1月1日 -20xx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辯人出具收到條一份,答辯人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

  租賃合同系諾成、雙務、有償合同,該協議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租賃協議上簽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該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答辯人、被答辯人均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雖然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從20xx年1月1日起,但是答辯人已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實際占有并使用該爭議房屋,不再需要現實中的交付。

  二、被答辯人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協議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就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解除租賃協議一是雙方協商一致;二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對于被答辯人單方行使解除協議的情形《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沒有約定.

  我國《合同法》第227條的規定,只有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顯然本案并不屬于此類情況,被答辯人單方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無合同依據。

  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權行使解除權的應該是答辯人,而非被答辯人。

  我國《合同法》中處處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不主張輕易解除或撤銷合同,被答辯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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