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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采購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采購合同 篇1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供貨地址:
聯系電話:___XXXX_____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食品采購行為,確保食品采購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和采購食品質量衛生安全,價格合理,根據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豬肉購銷合同,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供貨數量與時間
供貨數量視甲方每月就餐學生人數的.加工、烹飪需求而定,每周供貨二次,每周一上午和周三下午,寒暑假除外。如有變化,甲方提前1—2天通知乙方。乙方如不能及時供貨,須提前1天告知甲方。
二.供貨價格
1.乙方所供豬肉價格根據市場價格分浮動情況,在上漲或下降____月內,可作相應的提高或降低,但不得高其他學校豬肉供應價格____市場價格。
2.價格需要變動時。甲、乙雙方方應于前一周報價。
三.供貨質量與數量保證
1.乙方所供豬肉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報告,不得給食堂提供質量差,不合格的產品,每頭生豬的重量不得少于180斤。
2.乙方向甲方承諾所供豬肉不摻假、不過期、不變質、不變味、無毒無害,符合國家食品衛生的有關規定。否則,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并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3.乙方供豬肉,甲、乙雙方過枰,凈重數量誤差上限不得超過5‰。
四.供貨交付與驗收
1.供貨時間:乙方按甲方指定時間送貨,每次供肉斤。
2.交貨地點:乙方將供貨送至學校食堂并作相應的處理(剔骨、解肉等)。
3.供貨驗收:
(1)如發現有不足秤的(偏差5‰視為正常誤差)
(2)如有摻假、變質,乙方自行收回。
(3)甲方驗收后,乙方必須在進貨清單上簽字并留下電話號碼。
五.貨款結算支付
乙方供貨送交甲方食堂,經驗貨人對數量與質量進行驗收后,每月按兩次現金結算。
六.相關責任賠償
1.甲方就餐師生如因食用乙方所豬肉導致發生食物中毒,經有關單位鑒定原因屬實后,乙方除承擔全部醫藥費、賠償費用,同時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并放棄先訴抗辯權。
2.乙方如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受本合同期限制約。
七.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簽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至20g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如乙方送貨不符合質量要求或三次不按時送貨,雙方合同自然解除。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總務處負責人簽字:
食堂管理人員簽字:
學校行政人員簽字
教師代表簽字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購合同 篇2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優勢互補、合作共贏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 做法:
甲方與山西省煤炭運銷集團公司簽訂煤炭采購合同,乙方負責執行合同,負責把煤炭按質、按量運送到電廠(鄒平電廠、魏橋電廠、濱州電廠)。
二、 數量、質量要求:
數量以電廠磅房實收數量為準。質量以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電煤指標為準。不符合電廠要求而被電廠扣款的款項由乙方承擔。
三、 運輸方式:
汽運。乙方負責送貨到甲方儲煤場,長途運費由甲方墊付,待電廠回款后從貨款中一次扣出。
四、 費用:
1、 乙方電煤直發電廠,甲方收取管理費5元/噸;乙方若需走甲方儲煤場,甲方另收取儲煤場鏟車費、油費及場地占用費5元/噸。儲煤場至鄒平電廠短倒運輸5元/噸;若乙方從儲煤場發往魏橋電廠,甲方收取儲煤場至電廠短倒運費12元/噸。
2、 發票未到達甲方時,甲方扣全款的10%作為保證金。當甲方收到發票之后,將發票全款對應的`10%保證金返還乙方。
五、 付款方式:
甲方與鋁電公司結算后,甲方根據鋁電結算單扣除第三、四項款之后余款支付乙方。
六、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交由鄒平仲裁委仲裁。
七、 合同有效期: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采購合同 篇3
甲方:(采購人)
乙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辦法,甲方自愿將本單位(項目名稱: )(計劃編號: )政府采購項目委托給乙方組織實施采購。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在甲方委托范圍內依法組織政府采購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委托項目基本情況
1、采購計劃編號:
2、項目名稱:
3、項目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詳見附件)
4、預算金額: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體事項
1、編制,發售,解釋采購文件;
2、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采購信息公告;
3、供應商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等方式時采用);
4、制定評審方法,步驟,標準;
5、依法抽取專家組建評審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
6、邀請紀檢有關部門現場監督;
7、落實評審地點,主持評審活動,并做好評審記錄;
8、組織評審工作;
9、整理評審報告送采購人及有關部門;
10、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中標,成交公告,發送中標(成交)通知書;
11、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12、采購活動有關文件報送備案及存檔;
13、組織履約聯合驗收事項;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指定一名采購人代表,代表甲方與乙方處理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有關事宜。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委托項目的用戶需求書,包括詳細的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和服務內容等書面材料。
3、甲方應對乙方編制的采購文件予以審核并簽字確認。
4、甲方有權就委托的項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應商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要求。
5、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可派一名采購人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但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方法的確定,評審過程和結果。
6、甲方有權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7、甲方有權對乙方組織的采購活動進行監督。
8、甲方有義務保守采購活動中的商業秘密。
9、甲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府采購制度。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接受甲方監督,維護甲方和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2、乙方應依據甲方要求為甲方提出科學的采購方案。
3、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編制采購文件,并報甲方確認。
4、乙方應滿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對違法違規以及無理的要求應予拒絕。
5、乙方可以依據需要或根據規定,就采購文件征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意見。
6、乙方應當依法組建評審委員會。
7、乙方應依法及時答復甲方委托范圍內的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8、乙方應當保守采購活動中的商業秘密。
9、乙方可依法收取采購代理服務費用。
10、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府采購制度。
第五條 委托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在采購法和合同法許可范圍內對委托協議內容做出變更,如作出變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如發生了不可抗力或重大變故等原因,致使采購項目發生更改或取消的,應簽訂補充協議或終止本協議。
第六條 有關費用
1、乙方承擔組織項目采購活動的全部費用。
2、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收取服務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違約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2、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后解決。
甲方:(蓋章 )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購合同 篇4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方因工程需要,為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經雙方協商,自原達成如下協議:
一、交貨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及單價:
1.1最終結算數量以實際交貨數量為準。
1.2上述單價包含乙方將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點(滬蓉西高速恩利段LMX1標前乙方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合理利潤等。
1.3上述單價不因市場或其他任何原因進行調整。
二,質量要求:
三、驗收標準:如乙方所供重交瀝青材料出現質量問題,可在經省級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如抽檢仍不合格乙方須承擔相關檢測費用并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相關損失費用。
四、 交貨時間及地點:
4.1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月度材料使用計劃和供貨時間計劃負責將重交瀝青運送到甲方指定卸貨地點。如因乙方不能及時供貨給甲方造成相關工程損失由乙方負擔。
4.2供貨時間如有變更,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調整供貨時間。
五、 運輸:
5.1乙方負責組織專用汽車將材料運送到甲方工地((滬蓉西高速恩利段LMX1)范圍內的指定地點(瀝青拌和站)。
5.2乙方運輸工具(汽車)在進出甲方工地的過程中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驗收:
6.1 重交瀝青交貨數量以甲方現場過磅數量為準,乙方有權監督計量過程,合理誤差3‰。
6.2交貨時乙方須出具本批材料的相關出場證明,質量保證書。
6.3瀝青出廠前乙方應按照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文件規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出廠重交瀝青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并向甲方提供全部的試驗檢驗資料,當甲方對重交瀝青的試驗結果提出異議時,雙方按下列約定處理:
6.4.1 甲方對到場瀝青進行抽樣檢驗,如發現瀝青質量不符合標準,由乙方自行將不合格瀝青運出甲方工地,同時由乙方重新供應經檢驗合格的瀝青,乙方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相關損失。連續2次或累計2次以上抽檢不合格,甲方有權單方宣布終止合同,另行選擇供貨廠商,并向乙方索賠因此造成的相關一切經濟損失。
6.4.2 在瀝青的使用過程中,因瀝青的質量問題或質量事故,由乙方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6.4.3 甲乙雙方對質量檢測結果有爭議時,雙方共同取樣送至甲方或業主指定的權威檢驗機構檢測。
七、結算方式:
乙方憑有效驗收憑證每500T結算一次,在雙方核對無誤后,根據雙方確認的數量,乙方出具合法的供貨發票辦理結算手續。甲方根據每月工程計量情況向乙方支付貨款。
八、 雙方義務:
8.1 甲方須每月及時同乙方核對供貨數量,辦理結算手續。
8.2 甲方有義務提供場內通道,電源、現場空地方便乙方工作,貨到工地及時組安排卸車。
8.3 乙方要按照甲方施工要求及時組織供貨。
8.4 乙方應服叢甲方的現場抽檢取樣。
九、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共同構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簽證書及附件與本合同共同構成合法文件。
十、 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項目瀝青路面施工結束。
十一、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交由當地人民法院解決。 甲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購合同 篇5
甲方:XXX(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XXX(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有關太陽能的采購安裝事宜簽訂以下合同條款:
一、產品名稱及規格:
二、乙方所供產品為:動感之星太陽能,規格為φ58×1.8mm×24管(φ58為真空直徑58mm,1.8m為真空管長度,24管為每臺單機為24支真空管)?側萘繛250升,整臺太陽能主機共包括水箱、真空管、支架和電加熱部分。
三、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甲方先預付定金5萬元給乙方,乙方發貨后,甲方經驗收合格后付30萬元給乙方,待甲方安裝使用三個月后付清余下的15萬元給乙方。
四、乙方保證所出售之標的具有約定及法律規定之品質,并同意太陽能主機免費包修期為2年(主機包括:太陽能熱水器水箱、支架、真空集熱管),配件為期1年(配件包括:上下水管、混水閥)。在包修期內,設備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免費維修或更換。
五、違約責任
乙方未能按合同交貨,延遲交貨超過10天(因天氣原因、甲方原因除外),要承擔總貨款10%的賠償金。甲方未能按期付款,自驗收完畢日起,按所欠款項每日罰款1%.在甲方未付清貨款前,合同中所有設備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若甲方未能按上述支付款項,逾期未付款項達30天時,乙方有權中止甲方對該設備的使用,并有權隨時取回作為合同標的的設備,甲方已付款項不退。
六、合同的解除條款
如出現下列情況,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所提供的設備無法達到合同所約定的'質量與性能,或乙方無法在故障出現后修好因設備本身出現的質量問題,甲方可退貨或解除合同。
七、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購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訂購燈飾一事,達成合意如下,以咨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品牌、數量、價格:
甲方向乙方訂購600個小夜燈,生產廠家為,
型號,規格。
單價為人民幣,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
本合同價格為工地交貨價(包括但不限于貨物包裝、運輸、稅費、保險、裝卸費用,及雙方約定的乙方應提供的售后服務)。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1、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以下約定:
以乙方所提供的樣品作如下修改后,作為雙方約定的貨物的品質的標準:
1.1燈座板前移cm;
1.2燈頭后板兩側各開一個фmm的圓孔;
1.3內接線座旁的固定螺絲應往中間移動cm,以免外線破損時發生漏電。
2、乙方交貨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2.1每件貨物分別列出內部主要元器件、型號、品牌、數量、單價、產地。
2.2各貨物的規格尺寸。
2.3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報告或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及有關質量證書。
2.4產品的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措施。
三、交貨期限:乙方應于合同簽訂后天內交貨。
四、隨貨文件:乙方于交貨的同時應向甲方提交符合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產品的生產廠家的發票、包裝清單、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完整的.隨貨文件;交貨時若隨貨文件不齊全,視為逾期交貨直至文件補齊為止。
五、交貨地點和接貨單位:
交貨地點:。
接貨單位:。
乙方應于貨到工地之日起提前三日發出接貨通知。接貨單位接貨后應簽收確認。
六、運輸方式和費用負擔:
乙方負責運至交貨地點,并承擔貨物運至交貨地點的所有(包括且不限于運輸、保險、稅費、裝卸等)費用。
七、包裝標準:
按乙方出廠標準包裝,但該包裝應適合于長途運輸及貨物運至交貨地后的倉儲。
八、貨款結算:
1、合同簽訂后七日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50%;
2、驗貨合格后七日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45%.
3、余款于質保期滿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九、貨物的驗收:
1、驗收標準:按雙方的約定及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若乙方的企業標準高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以企業標準驗收);
2、驗貨:
甲方應自貨到工地后日內驗貨(包括且不限于貨物外觀、類型、數量、出廠日期、貨物的合格證及相關技術資料等),貨物在此期間內的保管責任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擔。甲方若有異議應于驗貨后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逾期及未書面通知均視為甲方對上述項目無異議接貨;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三日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3、驗收方式:
甲方應于年月日前組織驗收。
貨物的驗收以為準。
十、質保期:自貨物驗收合格之日起12個月內。
十一、售后服務:
1、乙方全天候24小時免費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2、貨物若遇故障,乙方派遣專人在接報后二個小時內趕赴現場處理,并在乙方的故障紀錄中簽署意見;
3、質保期內,對于由質量方面引起的貨物損壞,乙方負責解決,并承擔維修及更換零部件的全部費用。
4、質保期滿后,乙方以最優惠的價格(同類產品同等條件下七折)向甲方提供配備件及易損件。
十二、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付款額的千分之四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逾期交貨,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交貨金額的千分之四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日,視為乙方不能交貨,按本條第4款執行;
3、對不符合雙方約定的貨物,甲方有權拒絕接貨并解除合同,按本條第4款執行;
4、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中途退貨或乙方不能如約交貨,則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款30%的賠償金;
5、乙方提前交貨,甲方有權拒絕接貨,提前期間的有關費用乙方自理;
6、甲方遲延接貨,應承擔遲延期間內保管、保養貨物的有關費用。
7、乙方所提供的貨物經驗收不合格,視為乙方不能如約交貨,除乙方應按本條第4款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十三、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如一方擅自中途解除合同,應向對方支付總價款的30%作為違約金。
十四、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罷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并應在十五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若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在乙方延期交貨期間的,乙方應承擔責任。
十五、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約定。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雙方因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七、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執肆份,乙方執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簽章)(簽章)
年月日簽訂于
采購合同 篇7
1.定義
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a.“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價”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c.“貨物”系指賣方根據合同規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域其材料。
d.“服務”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比如運輸保險以及其他的伴隨服務,比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e.“合同條款”是指本合同條款。
f.“買方”買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g.“賣方”賣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h.“項目現場”本項目現場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歷天數。
2.適用性
2.1本合同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范圍。
3.來源地
3.1本合同項下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均應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以下簡稱“合格來源國”)和地區。
3.2本條所述的“來源地”系指貨物開采、生長、生產地或提供服務的源地。經過制造加工的產品或經過實質上組裝主要元件而形成的產品均可稱為貨,商業上公認的新產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與元部件有實質性區別的產品。
3.3貨物和服務的來源地有別于賣方的國籍。
4.標準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技術規格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準,則應符合貨物來源國適用的官方標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發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4.2除非技術規格中另有規定,計量單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5.1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或任何合同條文、規格、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賣方雇傭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須的范圍。
5.2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第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全部拷貝)還給買方。
6.專利權
6.1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起訴。
7.履約保證金
7.1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告書后三十(30)天內,向買方提交合同條款資料中所規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7.2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能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完成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7.3履約保證金應用本合同貨幣,或買方可以接受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貨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買方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的銀行;或買方可接受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的銀行,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買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銀行本票或保付匯票。
7.4在賣方完成其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后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行保證金退還賣方。
8.檢驗和測試
8.1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同條款和技術規格將說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行檢驗和/測試的代表的身份情況通知賣方。
8.2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點和域貨物的最終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進行,檢察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
8.3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格的要求。
8.4買方在貨物到達買方國家后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來源國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8.5在交貨前,賣方應讓制造廠家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是付款時提交給議付行的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制造廠家檢驗的結果和細節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后面。
8.6貨物低達目的港和/或現場后,買方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為檢驗檢疫局)申請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交貨后檢驗證書。如果檢驗檢疫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兩者有不一致的地方,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現場后九十(90)
天內向賣方提出索賠。
8.7如果在合同條款第15條規定的保證期內,根據檢驗檢疫局檢驗的結果發現貨物的質量或規格與合同要求不符,或貨物被證實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材料,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出索賠。
8.8合同條款第8條的規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9.包裝
9.1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貨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轉運過程中的野蠻裝卸,暴露于惡劣氣溫,鹽分大和降雨環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裝箱的尺寸及重量應考慮貨物最終目的地的偏遠程度以及在所有轉運地點缺乏重型裝卸設施的情況。
10.裝運標記
10.1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顯的英語字樣做出以下標記:_________。
10.2如果單件包裝箱的重量在2噸(t)或2噸(t)以上,賣方應在包裝箱兩側用英語和國際貿易通用的運輸標記標注“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注“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樣和其他國際貿易中使用的適當的標記。
11.裝運條件
11.1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訂艙位、運輸和支付運費,以確保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交貨。
b.提單/空運提單日期應視為實際交貨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貨物不能放在甲板上運輸,也不能轉運。
d.承運的船只應來自合格來源國。
e.目的港/項目現場在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有規定。
11.2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內陸運輸,但由買方支付運費。
b.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收據的日期應視為交貨日期。
11.3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量。否則,買方對超運數量或重量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不承擔責任。
12.裝運通知
12.1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即海運前三十天(30)天或空運前十(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箱數、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裝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航空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5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寄給買方。
b.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合同號、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票金額、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2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還應另行注明。
12.2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鐵路/公路/水遠裝運日期之前三十(30)天內或空運運日期之前十四(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箱數、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應用掛號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五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通知買。
b.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號、貨物名稱、數量、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給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還應另行注明。
c.在出廠價合同項下,如果是因為賣方延誤不能用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上述內容通知買方,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13.交貨和單據
13.1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規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提供的裝運細節和/或其他單據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具體規定。
13.2本合同下的“出廠價(exw)”、“離岸價(fob)”、“貨交承運人價(fa)”、“到岸價(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及其他用于說明各方任的貿易術語應按照巴黎國際商會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國際貿
易慣例術語解釋通則(icotems)來解釋。
13.3對從國外供應的貨物:
a.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啟運后以電報或電傳的形式將全部裝運細節,包括合號、貨物說明、數量、運輸工具名稱、提單號碼及日期,裝貨口岸、啟運日期、卸貨口岸等通知買方和保險公司。賣方應將下列單據寄給買方,并拷貝一份給保險公司:
(1)標有“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清潔提單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貨物品名、數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票一式5份;
(3)標明每箱內容的裝箱單一式5份;
(4)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以發票價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險的保險單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6)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的合同貨款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7)賣方出具的證明運輸工具名稱和國籍的證明書一式5份;
(8)賣方有關機構出具的來源國證書一式5份。
b.對從國內供應的貨物:
(1)說明貨物品名、數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票一式5份;
(2)買方出具的證明已收到相應貨物的證書一式5份;
(3)詳細的裝箱單一式5份;
(4)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5)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價格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6)交貨收據/鐵路收據/貨車收據一式5份;
(7)貨物來源地證書一式5份。
14.保險
14.1本合同下提供的貨物應對其在制造、購置、運輸、存放及交貨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按合同條款規定的方式,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進行全面保險。
14.2如果買方要求按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其貨物保險將由賣方辦理、支付,并以買方為受益人。如果按離岸價(fob)或貨交承人價(fca)交貨,則保險是買方的責任。
14.3如果是出廠價(exw)合同,裝貨后的保險應由買方辦理。如果是到岸(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合同,賣方應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辦理以發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險。
15.運輸
15.1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離岸價(fob)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直至包括將貨物在指定的裝船港裝上船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包括在合同價中。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貨交承運人(fca)價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在買方指定點或其他同意的地點交由承運方保管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2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3如果合同要求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項目現場,賣方應負責辦理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規定的保險和儲存在內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4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所選擇承運人事先應獲買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賣方(a)以離岸價(fob)或貨交承運人價(fca)交貨,和(b)替買方和由買方承擔費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掛買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來安排國際運輸,而指定的船只或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用于運輸貨物,賣方應用別的船只安排運輸。
16.伴隨服務
16.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資料表”與技術規格規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
a.實施或監督所供貨物的現場組裝和/或啟動;
b.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c.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d.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督或維護或修理,但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e.在賣方廠家和/或在項目現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啟動,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6.2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沒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到協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行單價。
16.3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格中規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7.備件
17.1正如合同條款所規定,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賣方制造或分配的與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a.買方從賣方選購的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b.在備件停止生產的情況下:
(1)事先將要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件和
(2
)在停止生產后,如果買方要求,免費向買方提供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
17.2賣方應按照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格中的規定提供所需的備件。
18.保證
18.1賣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號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貨物應含有設計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進。賣方進一步保證,合同項下提供的全部貨物沒有設計、材料或工藝上的缺陷(買方的規格要求設計和/或材料的情況除外),或者沒有因賣方的行動或疏忽而產生的缺陷,這些缺陷是所供貨物在最終目的地國家現行條件下正常使用可能產生的。
18.2本保證在貨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適用時)交運到合同指明的最終目的地并驗收后的十二(12)個月內有效,或在貨物從貨源國裝運口岸或地點啟運日期后十八(18)個月內有效,哪一種情況早發生就以哪一種情況為準。
18.3買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本保證期內所產生的索賠。
18.4賣方收到通知后應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定的時間內以合理的速度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換的貨物或部件從出廠地或進口港地至最終目的地的內陸運費由買方承擔。
18.5如果賣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以合理的速度彌補缺陷,買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買方根據合同規定對賣方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19.索賠
19.1如果賣方對偏差負有責任而買方在合同條款第18條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規定的檢驗、安裝、調試、驗收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了索賠,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結合起來解決索賠事宜:
a.賣方同意退貨并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方,并承擔由此發生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看管和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費用。
b.根據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的金額,經買賣雙方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c.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負擔買方蒙受全部直接損失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條款第18條規定,相應延長所更換貨物的質量保證期。
19.2如果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賣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或買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按照買方同意的上述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議付貨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
20.付款
20.1本合同項下的付款方法和條件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規定。
21.價格
21.1賣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交貨物和履行服務收取的價格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給出。
22.變更指令
22.1根據合同條款第35條的規定,買方可以在任何時候書面向賣方發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圍內變更下述一項或幾項:
a.本合同項下提供的貨物是專為買方制造時,變更圖紙、設計或規格;
b.運輸或包裝的方法;
c.交貨地點;和/或
d.賣方提供的服務。
22.2如果上述變更使賣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費用或時間增加或減少,合同價或交貨時間或兩者將進行公平的調整,同時相應修改合同。賣方根據本條進行調整的要求必須在收到買方的變更指令后三十(30)天內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合同條款第22條的規定外,任何對合同條件的變更或修改均須雙方簽訂書面的修改書。
24.轉讓
24.1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25.分包
25.1賣方應書面通知買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5.2分包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條款第3條的規定。
26.賣方履約延誤
26.1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中買方規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26.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礙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應盡快對情況進行評價,并確定是否酌情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
26.3除了合同條款第25條階情況外,除非延期是根據合同條款第26.2條規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誤期賠償費之外,賣方拖延交貨,將按合同條款第27條的規定被收取誤期賠償費。
27.誤期賠償費
27.1除合同條款第29條規定的情況外,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應在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從合同價中扣除誤期賠償費。每延誤一周的賠償費按遲交貨物交貨價或
未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五(0.5%)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達到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買方可考慮根據合同條款第28條的規定終止合同。
28.違約終止合同
28.1在買方對賣方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買方根據合同條款第26條的規定同意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
b.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義務。
c.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為目的,定義下述條件:
(1)“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公官員在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和
(2)“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而謊報事實,損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遞交投標書之前和之后),人為地使各投標價喪失競爭性,剝奪借款人(或業主)從自由公開競爭所能獲得的權益。
28.2如果買方根據上述第28.1條的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買方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賣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但是,賣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盡管有合同條款第26條、27條和28條的規定,如果賣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話,在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不應該被沒收履約保證金,也不應該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
29.2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賣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賣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理及其他雙方同意的情況。
29.3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賣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買方,除買方書面另行要求外,賣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延續超過一百二十(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就進一步實施合達成協議。
30.因破產而終止合同
30.1如果賣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買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力。
31.因買方的便利而終止合同
31.1買方可在任何時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終止通知應明確該終止合同是出于買方的便利,合同終止的程度,以及終止的生效日期。
31.2對賣方在收到終止通知后三十(30)天內已完成并準備裝運的貨物,買方應按原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收,對于剩下的貨物,買方可:
a.讓任一部分按照原來的合同價格和條款來完成和交貨:和/或
b.取消該剩下的貨物,并按雙方商定的金額向賣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貨物和務以及賣方以前已采購的材料和部件的費用。
32.爭端的解決
32.1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友好協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爭端應提交仲裁。
32.2仲裁應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按其仲裁規則/程序北京或中國的其他地點進行。除非雙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語言應為英語。
32.3仲裁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32.4仲裁費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均應由敗訴方負擔。
32.5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33.合同語言
33.1除非雙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語言為英語。雙方交換的與合同有關的信件和其他文件應用合同語言書寫。
34.適用法律
34.1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35.通知
35.1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用書面形式或電報、電傳或傳真送到“合同條款資料表”中規定的對方的地址,電報、電傳或傳真要經書面確認。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生效日期為生效日期,兩者中以晚的一個日期為難。
36.稅和關稅
36.1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買方負擔。
36.2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內的賣方,則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中國國內的賣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該國內賣方負擔。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外的賣方。要求外國賣方在中國境內實施與本合同有關的伴隨服務,則政府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和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所述的協議(如果有此協議的話)對國外賣方征收的實施伴隨服務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外國賣方負擔。
36.3在中國境外發生的與本合同執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賣方負擔。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本合同應在雙方簽字和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37.2如果本合同的貨物在其所在國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話,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許可證,費用自理。
買方(蓋章):_________賣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
采購合同 篇8
買方(甲方):
賣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購賣本合同約定的貨物事宜,達成如下一致: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金額
名稱:
品種:
總金額:______(小寫:_____元)
第二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
2、交貨地點:
第三條 驗收
1、驗收時間:
2、驗收人:
第四條 貨款支付方式
甲方收到貨并經甲方檢驗質量合格后一次付清。
第五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善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后30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30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日內負責處理并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六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日期:
乙方(蓋章):
日期:
采購合同 篇9
供方(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電器產品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合同期限:20xx年7月15日--20xx年12月31日 一、購買產品清單:
合計(人民幣大寫):伍拾萬零玖仟伍佰貳拾元整 二、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甲方有權了解乙方的用電設備的`詳細資料。 甲方負責對乙方相關人員進行設備使用操作培訓。 三、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乙方負責提供甲方需要的各用電設備的詳細資料。 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如期支付貨款給甲方。
四、運輸和安裝:
甲方負責將設備運輸至乙方指定的地點,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如需甲方安裝調試設備,乙方需支付設備的安裝調試材料費,為合同總金額的5%。
如乙方為非鄭州區域內客戶,則甲方技術服務人員的相關差旅費由乙方承擔。 五、付款方式:
1、乙方需預付合同總金額的20%,給甲方,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后20日內結清合同余款。
2、 付款方式一律以銀行匯款、貸記憑證或支票形式支付,甲方不收取現金,否則后果自負。 六、售后服務:
甲方銷售之產品,主機出現故障三年內包換。
甲方銷售之產品,如屬甲方選用其他廠家之產品由甲方系統集成,則按照該廠家的售后服務條款執行。
以上條款若屬乙方使用不當或由不可抗因素造成,則不屬于質保范圍。 甲方銷售之產品實行10年保修,質保期后相關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甲方產品安裝調試后出現非人為因素造成的問題,甲方負責無條件維修,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條款支付貨款,如拖延不付,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乙方必須賠付合同金額10%的違約金給甲方。 八、其它事項: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頁無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簽訂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簽訂日期:
采購合同 篇10
購貨方: (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方: (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地點:
簽定合同的乙方必須達到甲方要求的配套零件的生產供應企業資格要求,在質量、工藝、注冊資金等方面不能達到或繼續保持甲方的要求的,甲方有權取消對方的配套產品供應資格。為加強共同協作,確保雙方的經濟利益,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名稱:汽車配件1批。
2、產品采購明細詳見清單
第二條 產品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無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3)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
(4)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三條 乙方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否則,乙方應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當在自己的產品上標注商品標識便于識別,標識樣式、內容及產品編號按甲方的要求為準。
第四條 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及責任。供方對產品質量的保證期限為 月,自購車用戶購車之日起計算。甲方非最終用戶,因為乙方的產品缺陷,不能保證質量的,乙方應當依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給購車用戶造成財產人身損害的,乙方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承擔責任,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產品問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賠償費用、處理事故的費用及其他損失。
乙方提供貨款的20%作為質量保證金,保證期滿后甲方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 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第六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費用:
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國家沒有規定約定不明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全、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產品的包裝由乙方自己解決,產品的包裝費用,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乙方沒有明確要求收回的,甲方有權不予保存。
第七條 產品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費用的承擔。
乙方負責將貨物運送至合同履行地榮成華泰汽車有限公司倉庫,運輸費用由乙方的承擔。
第八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以甲方月度訂貨傳真件要求為準。 本合同所指的交貨期限指乙方在榮成華泰汽車有限公司倉庫交貨的時間。逾期交貨或提前交貨要事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貨物。
第九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甲方應當在對標的物檢驗合格后30個工作日內以電匯、承對匯票、匯票等方式付款
第十條 驗收方法及驗收費用的承擔
產品的檢測按國家標準進行,或按部頒標準執行;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驗收費用由乙方承擔。
乙方的化工原料必須接受甲方指定的國家權威機構的檢測,所有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 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兩天內負責作出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20%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每天向甲方只付遲延履行金5000元。逾期一周供貨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配套資格。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
8、因為乙方不能交貨、遲延交貨、或貨物不合格,造成甲方停產的,乙方應按人民幣5000元 /小時向甲方賠償, 計算損失賠償的時間以一個月為限;部分履行造成甲方減少產量的,乙方按未履行部分所占該批貨物的比例向甲方賠償損失;乙方遲延交貨,雖未造成停產,但是由于乙方的貨物有疵瑕,由于乙方的原因甲方未來得及驗貨,直接使用乙方的產品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無故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10%的違約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3、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4.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合同的變更、有效期限、未盡事宜、效力
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變更應采用書面形式。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有效,期滿可以續簽。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榮成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簽定的質量協議、技術協議、售后補償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有關條文與本合同相沖突的,本合同條款優先適用。
第十八條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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